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参照《福建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下列处分。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停学。
(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造成人为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坏的,除给予上述处分外,可附带进行(一)赔偿(二)公益活动
第三条、 学生行政处分是对犯错误学生的相应惩戒。行政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环境和良好风气的必要手段,也是教育广大学生自教、自尊、自立和自律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是一件严肃而又慎重的事。应坚持教育和处分相结合的原则,既反对姑息迁就又反对草率行事。应坚持教育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受行政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述条件者可撤销处分:
1、受处分后认错态度较好。
2、考察期内原犯错误未重犯
3、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
4、参加校纪校风培训班学习,劳动表现突出者
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及留校查看,考察期为一年。考察期满符合撤销条件者可自己提出深情,经班主任呵班委会讨论同意,报请学生科批准后,处分可撤销。被撤销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可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受勒令停学处分的学生,一年后,经持有家乡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上公章的申请报告,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若停学期间不思悔改,表现不好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轻处分
1、认错态度好,并能检举揭发他人者
2、违纪后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认错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弄清违纪事实。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1、违纪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威胁检举人和其他人员
2、受处分后,又犯新的错误
3、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审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对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七条、 思想品质差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而又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非法出版、复制传播黄色书籍及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隐匿、销毁或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侮辱、诽谤、诬告他人、隐瞒、包庇坏人坏事者
(1) 对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的批评教育管理工作,态度蛮横并恶语伤人者,不听从维护校纪校风执勤师生的劝阻,严重扰乱正常的执勤任务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以书面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诬告、影响很坏,认识态度很差,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坏事,早晨更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以下流秽语侮辱别人,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旷课的处分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早操、早自习、晚自习、自习课、校班会、班级班会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获准续假者,均做旷课。校班会及班级班会一次以学时计,早操、早自习缺席以1学时计,晚自习缺席以2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二次以1学时计,外出实习或周末按实际情况定,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下列者:
(一)旷课1-4学时者,班内点名批评教育;
(二)旷课5-15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旷课16-2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旷课26-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旷课36-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旷课46-55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七)旷课56-71学时者,勒令停学处分;
(八)旷课72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一天,以9学时计算)
(九)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处分者,旷课应累加计算。
(十)凡伪造证明骗请病假或用欺骗手段请假的,均按旷课论处;(请病假需医生证明)
(十一) 以各种威胁口气擅自离校者,给予勒令停学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的处分
学生在考试、考查、违反考场纪律偷看教材、笔记、夹带的与考题有关的纸条互相暗示、交换试卷、传递纸条,找人或为他人代考,给人提供作弊机会,均为作弊行为,凡有作弊行为者,在考试、考查或测验成绩作零分处理外: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给提供作弊机会,叫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弊后不服老师处置,辱骂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停学处分
(五)违反考场纪律第三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违反卫生管理的处分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创建卫生学校、文明宿舍、教室,有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者参加校纪校培训班及参加学生科安排的劳动。
(一)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废弃包装物
(二)在教室,宿舍烧纸、烧信等,往墙上踩脚印、乱涂乱画、打球印
(三)随地吐痰
(四)其他不卫生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就餐秩序的处分
学生就餐应遵守文明就餐的规定,坚持顺序排队,定量购买,违反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多次不听从纠察劝阻插队抢购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插队不服纠察批评,辱骂殴打纠察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无理取闹、辱骂、殴打食堂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宿舍管理秩序的处分
(一)学生违反学校作息制度,熄灯仍在寝室内或走廊上打牌、下棋、大声喧闹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仍不纠正或屡叫屡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私拉电源、点蜡烛,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男生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男生宿舍,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一律不准抽烟,违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将给予停学处理。因违纪吸烟造成火灾的,视灾情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六)学生在寝室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包括变相赌博),凡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赌具赌资;聚众赌博的首要份子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学生一律不准酗酒,对酗酒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八)乱扔、砸瓶子,故意往外泼水等扰乱宿舍楼及走位环境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停学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严禁站、坐于宿舍栏杆上,违者后果自负,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严禁在走廊上大小便,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宿舍内外墙上严禁乱张贴、乱涂乱画,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给予必要的赔偿、罚款
(十二) 破门、爬墙或用其他手段进入室内撬锁,翻包毁箱(屉)偷窃者,不论有无得逞,除退回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其态度,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处以十倍于原物原款的处罚外,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十三) 严禁学生下江有用、钓鱼,违者后果自负,同时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十四) 爬墙外出(或进入),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将给予停学直至退学处理。私自调整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 在宿舍内发现烟头,取消该宿舍评优资格;屡教不改者,扣发该宿舍所在班级的奖、助学金名额。
(十六) 私藏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夜不归宿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劝退处理。
第十三条 盗公私财物的处分
盗窃公私财物,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处分
学生故意顺坏教学用具、生活设施、绿化树木等公共财物,除赔偿被损坏物价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处分
(一)因不讲文明礼貌、违反校纪校规,引起同学间的冲突和矛盾,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其它过失造成他人的身心受到伤害,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寻机闹事、扩大矛盾而发生打架的肇事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持凶器大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徒手打架造成他人较严重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一年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责任;若持凶器打架造成他人较重伤害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凡结伙闹事、扩大矛盾二发生大家,其肇事者、策划者或造成他人较重伤害的直接责任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责任。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凡引带、唆使、挑拨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或在校外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责任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殴打事件中,趁机出冷拳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在校外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给予退学的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关系不正常的处理
在校期间学生不得谈恋爱,对谈恋爱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男女同学超越正常来往,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当事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期间谈恋爱,而又不听劝阻,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停学一年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日常行为规范的处分
(一)学生穿拖鞋、背心、歪戴帽、敞怀披衣上教室上课、自修、集合、早操等公共场所,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按规定穿校服及佩戴管理卡(借卡给他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三)学生染头发、戴耳环,男生留长发、留胡须、理光头等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恐吓、侮辱、威胁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殴打老师或其他管理人员,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老师和学生干部的管理,态度傲慢,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侮辱、威胁或动手殴打学生干部、督导人员和检查评比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七)学生看黄色书刊、影像、听不健康歌曲、浏览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并没收有关影像书籍和相关用具;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处分
学生因触犯国家刑律,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拘留者,取消在校学习资格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属于无辜者不在此列)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调查和审批
(一)各种处分均由学生科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而后由学生科提出处分或不处分的意见
(二)勒令退学以下处分,由学生科审批
(三)勒令停学的处分,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校长批准
(四)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校长批准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因违纪受处分时,同事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分时间,取消奖学金评定和评优资格
(二)思想品德考评以不及格论处
(三)一律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四)一律参加校纪校风培训班学习
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材料的处理
(一)所有与处分有关的材料存入受处分者个人档案
(二)凡处分做出决定后均要公布,并通知受处分者的家长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试行,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要给予处分时间,可参照本条例相似条款给予处分;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学生处分办法或规定的条款,若与本条例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附
《关于学生打架闹事违纪的处分条例》
为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专生守则和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肇事者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已构成威胁对方人身安全,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4、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上,给予退学处分。
5、因肇事而引发群架(三人以上参与),当无法确认主谋时,以肇事者为主谋论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以上处分。。
6、因敲诈勒索等行为引发打架者,以肇事者论处。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虽未造成伤害,但已干扰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致使他人轻微受伤,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给予退学以上处分。
5、引进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威胁事件(包括所谓调解,劝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退学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矛盾升级,比照“肇事者”进行处分。
2、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3、发生群架事件,应积极报告值班老师或相关科室,凡围观者一律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持械者
1、私藏打架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私藏管制刀具等严重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至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以上处分。
4、持械参与打架者,未造成后果的(打架未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以上处分。
5、当发生群架事件,持械者以该事件主谋论处。